各有关学院:
为更好落实港澳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根据《广州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资助管理办法》(广大[2022]30号),现启动2023年第二批粤港澳联合培养专项研究生赴港澳地区联合培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及条件
2021级、2022级暂未申请及2023级粤港澳大湾区(港澳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的研究生原则上必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赴港澳地区知名院校或科研机构参加联合培养。参加的研究生应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专业素养,身心健康。
二、期限及资助额度
资助期限为7天—6个月,本项目的助学金不包含校内生活补贴。资助额度如下:
1-6个月: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助学金为5000元人民币/月/人。
7天-1个月:学校为研究生提供的助学金为500元人民币/天/人(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人)。
三、工作要求及安排
各有关学院要积极落实和推进港澳联合培养相关工作,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与港澳地区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导师协调落实联合培养事宜。
学院负责对拟赴港澳地区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审核、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广州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名单》(附件1)于2023年11月21日前报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备案。联系人:周老师,电话:39366221。
四、相关事项及说明
1.受资助者应按照《广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规定(2020年10月修订)》(广大[2020]138号)及学校其他有关出国(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受资助者在港澳联合培养期间应定期向校内导师汇报学习及科研进展情况,其毕业审核、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按我校有关规定进行。
3. 受资助者在联合培养结束后,需对港澳学习和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广州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总结表》(附件2)。返校后,持总结表到所在学院及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
4.确因研究需要不能按期返校者,应提前向导师及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延期期间学校不再提供资助。未经批准延期返校者,学校将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因提前完成培养计划需提前返校的,应提前向导师及所在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并将实际在外结算后的剩余费用返还学校。
5.受资助者应自觉遵守相关外事工作、生活纪律及学校人员出国(境)管理规定,必须购买与出国(境)行程相关的人身保险,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学校不负责受资助人在国(境)外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附件:
1.广州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名单
2.广州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联合培养总结表
研究生院
2023年11月1日